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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16年12月28日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 > 资讯 > 政策法规
2016-12-28 20:42 浏览:107
根据《南充市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六条规定:承租人未经房管部门批准,不得私自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,承租人经房管单门同意后进行装修,租赁期满又未续租的,不得要求房管部门给予补偿侍候费用,而不特务若拆除装修部分及有关设备,应恢复租赁房原貌。
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产业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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